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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更新大盘点

嘉峪检测网        2020-12-30 14:51

2020年,对食品接触材料行业而言,是充满不确定性的一年,也是孕育新机遇的关键一年。

 

简单地说,2020年是食品接触材料标准法规制修订和变化最多的一年。

 

本文我们就一起来盘点2020年食品接触材料标准法规更新,回顾过去,才能展望未来。

 

中国

 

1月13日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目的是为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3月17日 

 

《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的是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制定实施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的要求。《目录》中涉及一次性竹木筷,食品接触用塑料、纸、玻璃、金属制品,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和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9类食品相关产品。

 

3月31日

 

14项食品相关产品推荐性标准公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国家推荐性标准,其中涉及GB 33372-202《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198-2020《铝及铝合金箔》和GB/T 38608-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测定方法》等14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6月2日 

 

关于瑞士乳杆菌R0052等5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关于瑞士乳杆菌R0052等5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4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辛酸锌等28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7月27日

 

5项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国家标准,其中涉及5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其中涉及GB 4544-2020《啤酒瓶》和GB 39177-2020《电压力锅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

 

7月30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征求意见稿中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征求意见稿中强调,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8月14日 

 

关于蛋白质谷氨酰胺酶等2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6号)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关于蛋白质谷氨酰胺酶等2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6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微纤化纤维素纸浆等16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其中包括3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新品种,5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以及8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

 

8月31日 

 

2项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涉及2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5-亚乙基-2-降冰片烯迁移量的测定》

 

10月15日

 

4项食品接触材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征求胶基及其配料等1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涉及4项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11-30

 

10月21日 

 

GB 38995-2020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 38995-2020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运输和贮存。适用于以塑料、玻璃、金属、陶瓷、硅橡胶、橡胶等材质制成的婴幼儿用奶瓶。不适用于医用奶瓶和奶嘴以及安抚奶嘴。

 

11月11日

 

关于红曲红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红曲红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8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聚乙烯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本次公告包括1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聚乙烯以及1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扩大使用范围:丙烯酸与 1,3-丁二烯和苯乙烯的共聚物。

 

亚洲各国

 

3月31日 马来西亚 

 

《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陶瓷制品的两条重要修订

 

WTO通报马来西亚《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陶瓷制品的两条重要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0日。该修订草案将炊具纳入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的范围中。增加炊具的定义-通过常规热方法或微波加热的任何陶瓷器皿,规定陶瓷炊具铅、镉限值:铅≤0.5 mg/L,镉≤0.5 mg/L。

 

4月28日 日本

 

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正面清单制度

 

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关于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正面清单制度”的消息: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法律(2018年法律第46号),日本将引入正面清单制度。制度规定只有经过安全性评估的物质才能用于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中。2020年6月1日正面清单制度将正式生效。

 

5月29日 韩国

 

《食品用器具及容器包装的标准及规格》修订案发布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第2020-43号公告正式发布了《食品用器具及容器包装的标准及规格》修订案,该修订案于2020年5月29日开始生效。对通用制造标准、合成树脂的回收标准、测试方法等内容做出修订,同时增加橡胶奶嘴的总挥发性物质的限值为≤0.5%。

 

9月7日 海湾合作委员会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袋标准草案GSO 1193/2020》发布

 

海湾合作委员会全称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是海湾地区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成员国包括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也门7国。2020年9月7日,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发布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袋标准草案GSO 1193/2020。该草案在欧盟之前的塑料标准EC / 72/2002保持一致。仅允许欧盟指令EC / 72/2002中包含的添加剂和单体,并且禁止在袋子中使用回收材料。

 

但是由于EC / 72/2002指令已经被第10/2011号法规取代,因此在欧盟无效。该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至2020年11月2日。

 

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到2020年底,我国将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到2022年底,不可降解塑料袋禁令扩大到地级以上城市和沿海地区县城,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2025年鼓励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地级以上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3月19日

 

《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发布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从2020年12月1日起,海南省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名录中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名录》共分两类,即含有PE、PP、PS、PVC、EVA、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和一次性餐饮具类;一类为含有PE、PP、PS、PVC、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

 

4月10日 

 

《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细化各领域塑料制品禁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政策界限和执行标准。发改委就组织起草的《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9日。

 

该目录中与FCM相关的禁用内容包括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

 

5月14日

 

《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 通用技术要求》海南省地方标准发布

 

海南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海南省地方标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 通用技术要求》(DB46/T 5052020)。该标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复合制品。其中,重点规定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生物降解性能、卫生性能、生态毒性等技术指标。此外,该标准对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图形标志和电子监管码进行了专门规定,这些规范的标志将为该类制品的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追溯提供便利。

 

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发布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公布了禁塑限塑阶段性任务,要求到2020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内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到2022年底,全国范围内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9月13日

 

《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分类与标识规范指南》发布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制定并发布了《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分类与标识规范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可降解塑料的概念和定义,从范围、产品定义和分类、降解性能检测方法、标识要求、标识样式及规范等五个方面对可降解塑料标识提出具体要求。其中,规定可降解塑料的生物降解率应≥90%。

 

11月9日

 

《GB/T 18006.3-2020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18006.3-2020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该标准代替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中可降解餐饮具的相关内容,规定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的定义和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包装标识、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以树脂、淀粉、植物纤维等各种原料制得的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也适用于接触食品层覆有或涂有或复合有生物降解塑料薄膜或片的其他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

 

标准实施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2月20日 泰国

 

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考虑允许在塑料FCM中使用再生材料

 

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最新公告声称,目前正在考虑更新该国有关塑料FCM的法规,允许在其中使用再生材料。更新后的法规将重点关注由rPET和HDPE制成的FCM。为了进一步告知该决定,泰国FDA发布了一项调查,要求进口商和制造商提供有关目前用于生产原生PET和HDPE的化学品的信息。该调查要求提供有关将近700种物质的使用的信息。该调查要求2020年4月10日之前提交反馈意见。

 

1月3日 美国

 

加州65号提案有害物质清单更新

 

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将大麻烟和Δ9-四氢大麻酚2种物质添加到加州65号提案的有害物质清单中,加入原因是发育毒性。现加州65号提案有害物质清单已有970多种物质,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该提案适用于在加州销售的所有消费品。

 

4月29日 德国

 

《消费品条例第二十一章修订案》最新草案发布

 

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BMELV)发布了《消费品条例第二十一章修订案》最新草案,即德国食品包装印刷油墨草案最终版本。该草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

 

根据德国BMELV发布的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函的内容,欧盟在2022年之前预计不会在FCM领域开展进一步的活动,为推动食品包装印刷油墨立法,BMELV发布了该草案。

 

IQTC前期公众号《德国发布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法规新草案,5.29截止征求意见》中对该草案做了详细介绍,具体请阅读:

 

有关UV油墨中光引发剂的风险请参见IQTC前期公众号《食品接触材料用UV油墨-光引发剂的安全管理》。

 

5月28日 乌克兰

 

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法律草案通报

 

乌克兰经济发展,贸易和农业部向WTO通报了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法律草案。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该草案将在其颁布六个月后正式生效。

 

该法律参照欧盟现有的(EC)1935/2004 “框架法规”、 (EC)450/2009“活性和智能材料及物品”法规、(EC)2023/2006“良好生产规范(GMP)”、(EC)282/2008“再生塑料”法规。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的规定:

 

(i)通用安全要求

 

(ii)针对17种材料及制品采用的特定措施,在该国通过针对17组材料及制品采用的特定措施有关的法律之前,法律草案允许使用欧盟已批准的FCM和FCA。

 

(iii)再生塑料的要求

 

(iv)符合性声明以及可追溯性和标签的要求

 

(v)良好的生产规范。

 

6月23日  欧盟

 

关于(EU) No 10/2011塑料材料及制品法规FCM No 96是否许可使用竹粉作为添加剂

 

欧盟就对(EU) No 10/2011塑料材料及制品法规FCM No 96是否许可使用竹粉作为添加剂进行了讨论。

 

2020年8月,欧洲委员会(EC)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工作组更新了关于含有竹粉或其他类似成分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使用和投放市场的情况,结论如下:

 

(1)(EU) NO 10/2011未许可碎竹、竹粉、玉米淀粉等类似物质作为添加剂在塑料材质及制品中使用。

 

(2)企业需通过迁移测试证明其安全性,高度关注三聚氰胺和甲醛的迁移。

 

(3)对标签和广告的误导表示担忧:近年来市场上越来越多添加了竹子和/或其他“天然”物质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其外观和功能上通常与三聚氰胺餐具相似,声称可持续、可循环及天然,被贴上“可生物降解””、“天然”或“100%竹子”等标签在市场上销售,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6月25日 欧洲

 

第23批4项SVHC公布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第23批4项SVHC,至此,用于授权的高度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s)清单候选列表包含209项物质。

 

第23批4项SVHC,1-乙烯基咪唑、2-甲基咪唑和双(乙酰丙酮酸)二丁基锡3项为具有生殖毒性物质,对羟基苯甲酸丁酯为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的物质。

 

7月8日 厄瓜多尔

 

食品接触陶瓷修订草案RTE UNEN 010(2R)通报

 

WTO通报厄瓜多尔食品接触陶瓷修订草案RTE UNEN 010(2R),该标准草案意见反馈已于2020年8月6日截止,预计将于2021年第一季度生效。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是针对6种不同类型的陶瓷餐具制定了相应的铅、镉限量要求。

 

8月11日 法国

 

新法令(Arrêté du 5 août 2020)发布

 

法国发布2020年8月5日新法令(Arrêté du 5 août 2020)以进一步管控食品接触橡胶制品以及婴幼儿奶嘴,该法令取代并废除旧的1994年11月9日法令,并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新法令从适用范围、定义、理化指标、符合性判定原则、测试方法等多方面作出修订:其中理化指标的主要增加了芳香族伯胺,重金属迁移量和重金属残留量等。

 

8月17日 德国

 

关于再生纸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中要求使用功能阻隔层

 

德国联邦粮食和农业部提议在使用再生纸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FCM)中要求使用功能阻隔层。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芳香烃矿物油(MOAH)的迁移,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如果制造商可以证明MOAH迁移不会超过0.5 mg/kg食品或超过0.15 mg/kg食品模拟物时,则该FCM也可以在没有功能阻隔层的情况下生产/投放市场。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8日。

 

有关矿物油的风险管理及分析技术,请参见IQTC前期公众号《矿物油最新进展:毒性、来源和风险管理》、《矿物油分析技术的研究进展》。

 

9月3日 欧盟

 

(EU) No 10/2011的第15次修订法规(EU) 2020/ 1245发布

 

欧盟发布了(EU) No 10/2011的第15次修订法规(EU) 2020/ 1245,生效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过渡期到2021年3月23日。主要修订包括新增许可物质清单、特定迁移限值、符合性声明、合规验证等。IQTC前期公众号《一图看懂欧盟新塑料法规修订条款与中国安全标准的主要区别》中对此次修订做了详细解读。

 

10月1日 德国

 

关于限制使用双酚A(CAS No 80-05-7)以及双酚类衍生物的提案

 

德国宣布提交在欧洲限制使用双酚A(CAS No 80-05-7)以及双酚类衍生物的提案。该提案于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征求公众意见。

 

该提案将限制物品中用作添加剂、作为残留物和以其他混合物形式存在的双酚A以及双酚类衍生物。并规定其最大含量为0.02%(重量)。同时还将限制制品在其使用过程中双酚A以及双酚类衍生物的释放速率,以防止其释放到环境中或直接迁移到生物中。

 

双酚A作为一种内分泌干扰物在全球引起广泛关注,IQTC前期公众号《是否要降低BPA限量?- CLARITY-BPA研究计划引发的争议》对美国CLARITY-BPA最新研究做了详细解读。

 

11月9日 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标准草案:食品接触应用的塑料材料规范第2部分:聚乙烯(PE)》发布

 

坦桑尼亚标准局(TBS)发布《坦桑尼亚标准草案:食品接触应用的塑料材料规范第2部分:聚乙烯(PE)》。该标准对用于制造PE的数百种添加剂的百分含量提出限制性要求。其中包括炭黑,聚乙烯环己烷,二氧化硅,二氧化钛以及十种金属和乳化剂。该草案计划通过供应商的书面声明来保证其符合性,除此之外,还包含详细的测试方法。预计该草案将于2021年夏季实施。

 

11月24日 瑞士

 

瑞士油墨许可使用物质更新

 

瑞士联邦食品办公室发布了RO 2020 4811,对RS 817.023.21法规附录10“许可用于生产包装油墨的物质清单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更新,许可用于非直接接触食品的油墨中的物质扩大到5343种。更新后的法规已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2月12日 美国

 

《2020年摆脱塑料污染法案》的法案

 

美国众议员和参议员首次提出一项名为《2020年摆脱塑料污染法案》的法案,将提交美国国会和众议院。该法案将修改现行的《固体废物处置法》,目的是限制一次性塑料的生产和使用,强化扩大生产者责任,防止消费品和包装进入环境和食品链。涉及要求在产品中逐步增加最低回收含量,目标是到2025年塑料瓶中需要含有25%的回收成分,2040年达到80%等主要内容。

 

3月5日 美国

 

《聚苯乙烯食品服务和2019年松装包装禁止修正法》(B23-0191)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市长Muriel Bowser将《聚苯乙烯食品服务和2019年松装包装禁止修正法》(B23-0191)提交国会审议,预计该法案将于2020年5月7日颁布。该禁令一经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该法案对2014年《可持续直流综合法案》进行了修订,禁止使用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一次性餐饮服务产品。B23-0191将把禁令扩展到包括零售食品服务产品,容器和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包装材料,同时禁止销售发泡聚苯乙烯容器和包装材料。

 

3月6日 欧盟

 

《欧洲塑料公约》

 

15家政府和66家公司及组织共同签署并启动了《欧洲塑料公约》。参与者包括塑料制造商、零售商、政府和社会组织,各签署方承诺在2025年前实现多项具体目标,包括:

 

(1) 设计所有塑料包装及一次性产品,使其尽可能可重复使用及可循环再生;

 

(2) 将原生塑料的使用量,按重量计减少至少20%,其中减少的一半是塑料的绝对用量;

 

(3) 增加25%的收集、分类和回收能力;

 

(4) 在整个产品和包装占比,平均要含有30%的再生塑料。

 

签署该公约的主要包括了丹麦、荷兰和法国等政府机构,以及雀巢和联合利华等大型跨国公司。因该公约属于自愿性公约,可看作是对欧盟和国家对包装盒一次性塑料的立法补充。

 

3月6日 英国

 

对回收成分含量低于30%的塑料包装征税

 

英国政府宣布将对回收成分含量低于30%的塑料包装征税。该税于2018年10月首次宣布,现定于2022年4月生效。该税将为企业在塑料包装生产中使用回收材料提供明确的经济激励, 对回收含量低于30%的塑料包装将按每吨200英镑的税率征税,小批量包装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也可免税。

 

4月24日 荷兰

 

关于塑料饮料瓶措施的法令颁布

 

荷兰政府颁布了一项关于塑料饮料瓶措施的法令,将在2021年7月1日引入饮料瓶押金制度,预期会对对3L以下的塑料饮料瓶征收最低15美分的押金。该法令是对2014年发布的《包装管理法令》的修订。

 

为与欧洲理事会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的《一次性塑料指令》中的目标一致,该法令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荷兰的塑料瓶生产商或进口商也将负责确保每年至少收集90%重量的塑料瓶,包括瓶盖和盖子。

 

7月21日 欧盟

 

计划对未回收的塑料包装废料征收新税

 

欧盟计划从2021年1月1日起对未回收的塑料包装废料征收新税,税率为每公斤0.80欧元(约合6.4元人民币)。

 

该税收产生的收入将直接计入欧盟预算,用作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向成员国提供支持,偿还欧盟针对疫情推出的7500亿欧元经济复苏计划所需贷款。

 

目前,还未有关于税收实施的其他详细信息,在生效前欧盟需要将其转化为具体法律,然后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批准。

 

9月24日 美国

 

禁止一次性用塑料和纸质手提袋等法案的发布

 

美国新泽西州通过了一项法案,将禁止一次性用塑料和纸质手提袋,禁止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制成的一次性食品容器和杯子,限制使用塑料吸管。该法案将在18个月后生效。

 

9月24日 美国

 

加州颁布塑料饮料瓶中再生塑料含量的要求法案

 

美国加州批准通过了第793号法案,该法案要求塑料饮料瓶从2022年1月起,平均至少要含有15%消费后的再生塑料,2025年起,再生塑料的含量要增加至25%,在2030年要达到50%。

 

加州此次颁布的塑料饮料瓶中再生塑料含量的要求法案,在美国尚属首次,其中2025年的再生塑料含量目标与欧盟2019年6月通过了《一次性塑料禁令》(EU)2019/904相一致。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再生成分已成了全球的一种趋势。

 

5月11日 欧洲

 

有关PFAS的用途和替代物的信息征集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宣布,五个欧洲政府部门(德国、荷兰、挪威、瑞典和丹麦)发起一项公众信息征集活动,收集有关PFAS的用途和替代物的信息;

 

国家当局计划根据REACH法规起草一项联合限制提案,以"减少生产和使用PFAS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造成的风险"。相关意见征集时间截止2020年7月31日。

 

该限制提案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完成,并预计将于2025年生效。

 

5月28日 丹麦

 

681号令《食品接触材料行政命令和违反欧盟相关法案的罚则发布

 

丹麦环境和食品部发布681号令《食品接触材料行政命令和违反欧盟相关法案的罚则》,宣布丹麦将从7月1日起禁止在纸板和纸制FCM中使用PFAS,具有防止PFAS迁移到食品中的有效阻隔层的产品除外。该法令的颁布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确定食品接触产品类型中全面禁用PFAS的国家。

 

IQTC前期公众号《不等欧盟!7月1日,丹麦全球首个禁止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使用全氟及多氟化合物》中对该法令做了详细解读,具体请阅读。

 

7月31日 美国

 

FCN撤销15种包含短链PFAS化合物

 

食品接触通知(FCN)撤销了之前许可四个制造商使用的15种包含短链PFAS的化合物,这些短链PFAS被称为6: 2氟调聚物醇(6: 2 FTOH)。经沟通,三家制造商自愿同意从2021年1月开始,逐步终止在美国用于食品接触应用的这些化合物的销售,为期3年,可能需要多达18个月的时间才能从市场上耗尽包含这些食品接触物质的现有产品库存。第四家制造商在2019年通知FDA,它已停止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可能与食品接触的含6: 2 FTOH的食品接触物质。

 

8月3日 欧盟

 

关于REACH附录XVII条目68进行修订

 

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了欧盟的一项提案,对欧盟的限制物质清单(REACH附录XVII)条目68进行修订,增加对碳链长度为9~14的全氟羧酸(C9~C14 PFC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的限制,取代原条目68(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以及与PFOA相关的物质)。PFOA自2020年7月4日起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U)2019/2021管控。该修订案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0月2日。拟批准日期:2021年第1季度。

 

10月7日 美国

 

针对PFAS的化学行动计划草案(CAPAS CAP草案)发布

 

美国华盛顿州生态部(DoE)发布了针对PFAS的化学行动计划草案(CAPAS CAP草案),建议采取行动减少华盛顿州的PFAS暴露,使用和释放。该计划草案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直至2021年1月4日。

 

10月14日 欧盟

 

《化学品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布

 

欧洲委员会(EC)发布了《化学品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欧洲绿色协议》零污染无毒环境目标的第一步。该战略目标计划于2024年前完成50多项行动。其中,针对PFAS,计划除必须用途外,欧盟将逐步淘汰PFAS,禁止其使用。

 

12月3日 美国

 

关于禁止在食品包装中有意添加PFAS的法案

 

纽约州州长安德鲁·库莫(Andrew Cuomo)签署了一项新法案,从2022年12月起禁止在所有食品包装中有意添加PFAS。根据新法案的规定,违反者将被处以1万美元的首次罚款,屡犯者将被处以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

2020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更新大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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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品接触材料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