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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内食药监法〔2010〕272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17 22:30

【发布单位】 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法〔2010〕272号
【发布日期】 2010-12-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gzfgb.gov.cn/information/nmgzb20/msg6771102960.html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规范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10〕408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下同)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总体而言,我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方面是比较规范的,有的盟市局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规范,取得一些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适用自由裁量缺乏必要程序、行政处罚不能很好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处罚相结合原则等。特别是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新的职能逐步到位,执法任务会不断加重,行政处罚案件也会不断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通过规范和约束,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原则,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处罚法定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 公平公正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妥当。
 
  (三) 过罚相当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情形以上的,应当综合裁量。
 
  (四)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坚决杜绝“为罚款而处罚、为处罚而处罚”的做法,要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努力追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的程序制度
 
  (一)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准确界定适用听证案件的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要认真听取和分析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在裁量时应当充分予以考虑。
 
  (二) 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三) 案件审核制度。凡是涉及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除外)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都要由政策法规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重点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等。
 
  (四) 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审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要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接受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
 
  (五) 说明理由和时效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等要充分说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
 
  (六) 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裁量基准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适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区局制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四、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一) 继续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盟市局至少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案卷评查。要对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表彰优秀执法案卷承办人,对发现违法或者不符合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应当予以纠正。案件评查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二) 定期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评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特别是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自治区局报告评估情况。对不切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定,要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调整。
 
  (三) 建立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畴,结合本单位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根据规定严肃追究执法责任。
 
  (四) 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同时接受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对监督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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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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