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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铜化合物允许作为杀菌剂的批准条件

嘉峪检测网        2015-03-10 22:44

201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5/232,修订及校正法规(EU) No 540/2011附件Part A中关于铜化合物的批准条件。本法规自公布二十日起生效。

所有成员国应根据法规(EC) No 1107/2009,在2015年9月6日修订或撤销现有的关于含铜化合物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根据法规(EC) No 1107/2009第46章批准的宽限期应尽可能的短并且最迟不超过2016年9月6日。 

法规(EU) No 540/2011附件Part A第277行活性物质铜化合物修订如下:  

 

 

编号

常用名称

鉴定编号

化学名称

纯度

批准日期

批准期满

分则

‘277

铜化合物

  

  

2009.12.1

2018.1.31

PART A

仅批准作为杀细菌剂和杀真菌剂使用。

PART B

在评估含铜化合物植保产品在温室番茄以外的植物使用时,成员国应特别注意法规(EC) No 1107/2009条款4(3)规定的标准,应确保在批准前所有必要的数据和信息都已提交。

为了实行法规(EC) 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3日完成的铜化合物审查报告结论,特别是其中的附件I和II,应该考虑在内。

所有成员国应特别注意:

—用于商业生产的原药规格必须有适当的分析数据确认和支持,用于毒性测试的试验材料应与原药规格相对比及核实;

—操作者和工人的安全,并确保使用条件规定了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对水和非靶标生物的保护。对于确定的风险应采取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如缓冲区;

—活性物质的使用量,依据使用频率和使用数量,确保批准量是达到预期效果的最小必要量,并且将铜的自然背景水平考虑进以后,对环境不会引起其他不可接受的影响。

通告人应提交给委员会、当局和成员国一项监测计划,关于在土壤和水(包括沉积物)被铜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脆弱地区。

监测计划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交,该监测计划的阶段性结果应作为阶段性报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给报告起草成员国、委员会和当局,最终结果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交。

氢氧化铜

CAS No 20427-59-2

CIPAC No 44.305

氢氧化铜(II)

≥573 g/kg

氧氯化铜

CAS No 1332-65-6 或1332-40-7

CIPAC No 44.602

碱式氯化铜

≥550 g/kg

氧化铜

CAS No 1317-39-1

CIPAC No 44.603

氧化铜

≥820 g/kg

波尔多混合剂

CAS No 8011-63-0

CIPAC No 44.604

未命名

≥245 g/kg

三盐硫酸铜

CAS No 12527-76-3

CIPAC No 44.306

未命名

≥490 g/kg

 

以下杂质为毒理学相关,不得超过最高水平(g/g):

铅不超过0.0005 g/g(铜含量);

镉不超过0.0001 g/g(铜含量);

砷不超过0.0001 g/g(铜含量)。

  更多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5.039.01.0007.01.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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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