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年6月18日,欧盟发布了MDCG 2025-5文件《IVDR下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性能研究的问答》,共对54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在欧盟法规(EU)2017/746(IVDR)范围内开展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性能研究的申办方。其内容也适用于为其他主体赞助的性能研究提供 IVD 的制造商,以及联合研究的申办方。
在本文件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的定义与 IVDR 第 2 (2) 条一致,即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及其附件。
请注意,IVDR 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进行监管,并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开展的与该类器械及附件相关的性能研究。IVDR 不监管临床或实验室方法(例如实验室中设备的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因此性能研究的范围聚焦于器械性能本身。
此外,本文件中 “性能研究” 的定义与 IVDR 第 2 (42) 条一致,指 “为确立或确认器械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而开展的研究”。
申办方还需注意,IVDR 未对性能研究的伦理审查细节作出规定。因此,必须核查各国关于伦理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要求,并尽可能确保伦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能够获取相同版本的更新文件。
本指导文件并非详尽无遗,不能作为唯一的信息来源。还需考虑与 IVD 及性能研究相关的其他法律要求、标准和指导文件。本文件可能会在适当时候补充更多问答内容。
总则
1、根据 IVDR,什么是性能研究?
性能研究属于 IVDR 第 2 (42) 条定义的范畴。该条款将性能研究界定为 “为确立或确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而开展的研究”。
所有性能研究均应设定终点指标,以确立或确认器械的分析和 / 或临床性能。IVDR 不监管临床或实验室方法(例如描述实验室中器械的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因此性能研究应针对器械生成性能数据。
器械的性能研究并非始终需要人类受试者的新鲜样本,例如数据来源可包括管理数据库、登记系统、既往收集的患者数据或材料。部分性能研究也可使用人工制备样本(人工样品)。
2、什么是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研究用于确立或确认 IVD 检测或测量特定分析物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数的测定: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真实性(偏倚)、精密度(重复性和再现性)、准确度(由真实性和精密度决定)、检测限和定量限、测量范围、线性、临界值,还包括确定样本采集与处理的适当标准,以及控制已知相关内源性和外源性干扰物质及交叉反应。
分析性能研究生成的数据是证明器械符合 IVDR 附件 I 中与分析性能相关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 的必要条件。
3、什么是临床性能研究?
临床性能研究用于确立或确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依据目标人群和预期使用者,得出与特定临床状况、生理或病理过程 / 状态相关结果的能力。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数的测定:诊断灵敏度、诊断特异性、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似然比,以及正常人群和患病人群的预期值。
临床性能研究的目的是确立或确认 IVD 性能中无法通过分析性能研究、文献和 / 或常规诊断测试获得的既往经验所确定的方面。这些信息用于证明器械符合 IVDR 附件 I 中与临床性能相关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开展临床性能研究时,获得的数据应纳入性能评估流程,并作为器械临床证据的组成部分。
4、是否必须同时开展分析性能研究和临床性能研究?
一般来说,分析性能必须始终基于分析性能研究来证明。
器械临床性能的证明必须基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来源:
— 临床性能研究;
— 经科学同行评审的文献;
— 常规诊断测试中积累的公开经验。
除非有充分理由依赖其他临床性能数据来源,否则必须开展临床性能研究。
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2022-2 号文件提供了 IVD 临床证据的通用原则指南。
5、 IVDR 监管哪些性能研究?
· 用于性能研究的器械需符合 IVDR 附件 I 中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但性能研究覆盖的方面除外;对于这些方面,需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患者、使用者及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 开展性能研究的条件。
· 受试者保护。
· 生成的数据。
· 数据保护。
分析性能研究和临床性能研究均需遵守 IVDR 第 57 条的要求。根据 IVDR 第 58 (1) 条、第 58 (2) 条、第 70 (1) 条和第 70 (2) 条,某些性能研究还需满足额外要求。

图1. IVDR 监管的性能研究
请注意,第 57 条涵盖的部分性能研究(大框所示)不受第 58 (1-2) 条或第 70 (1-2) 条任何要求的约束(每个小框代表一条条款)。
如果性能研究给受试者带来额外风险,该研究可能属于以下情况:非 CE 标志产品适用第 58 (1) 条或第 58 (2) 条,CE 标志产品适用第 70 条。图 2 提供了这些条款所管辖的性能研究的更多细节。

图 2:图 1 详情及说明文字 —— 不同条款所管辖的性能研究类型
此外,需注意 IVDR 与 MDR 不同,不区分用于合格评定的研究和其他研究。请注意,一项性能研究可能涉及多条条款,这些条款并非互斥。
关于性能研究适用监管路径的决策树见附录 I:《IVDR 框架下的性能研究 —— 监管路径》。
6、检测方法何时属于 IVD,即性能研究必须考虑 IVDR 规定?
当制造商为某产品赋予符合 IVDR 第 2 (2) 条定义的 IVD 预期用途时,该产品即被视为 IVD。检测方法(assay)应理解为一种测试方法,且检测中使用的部分产品可能属于 IVD。若申办方以符合 IVDR 第 2 条 IVD 定义的方式为产品赋予医疗用途,则申办方可能承担 IVDR 下制造商的角色(另见问题 7)。
7、谁负责赋予 IVD 的 “预期用途”?
IVD 的预期用途由器械制造商根据 IVDR 规定确定。
若申办方以符合 IVDR 第 2 (2) 条 IVD 定义的方式为产品赋予医疗用途,则申办方可能承担 IVDR 下制造商的角色。若为现有 IVD 赋予新预期用途(如在临床研究中),可能需要将其作为性能研究器械使用,且申办方需按 IVDR 附件 XIV 第一章第 4.1 节要求,承担性能研究器械的制造责任。
8、在器械开发的哪个阶段,性能研究要求适用于 IVD 研究?
当研究旨在确立或确认器械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时,性能研究要求适用于该 IVD 研究。在设计验证前旨在确立产品技术规范的早期设计研究,若未涉及分析或临床性能调查,则不视为性能研究。旨在确立或确认分析 / 临床性能的设计验证研究,视为性能研究。
9、仅在欧盟境内医疗机构制造和使用的 IVD,其性能研究是否需按 IVDR 要求执行?
根据 IVDR 第 5 (5) 条,若器械仅在欧盟境内医疗机构制造和使用,并符合该条款的适用规定,则 IVDR 要求不适用。其中一项规定是符合 IVDR 附件 I 中的相关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为证明符合 GSPR 而需收集的数据,必须在 IVD 被认定为内部器械之前采集。因此,性能研究的相关规定可能适用于此类数据收集。
此场景下可能涉及两种性能研究情形:
· 若性能研究旨在确立或确认新器械,或超出预期用途的器械的性能,则该器械无法被视为符合所有相关 GSPR(尤其是与分析 / 临床性能相关的要求)。此类器械不属于第 5 (5) 条豁免范围,因此第 57 条适用于该性能研究;若符合第 58 (1) 或 58 (2) 条的任一标准,则适用第 58 条。请注意,当第 58 条不适用时,该性能研究无需遵循 IVDR 的申请或通知要求,即医疗机构可在符合第 57 条数据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自主管理。
· 若性能研究是在已符合第 5 (5) 条的现有器械的预期用途范围内,进一步评估其性能,则可认定该器械已满足相关 GSPR。此时,若符合第 5 (5) 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适用该条款,第 57 条和第 58 条不适用。
此外,国家层面的要求可能适用于第 5 (5) 条范围内的 IVD 性能研究。
10、“仅供研究使用”(RUO)产品能否用于性能研究?
可以。IVDR 的适用范围与其他产品(如医疗器械、普通实验室产品和 RUO 产品)有明确界定。RUO 产品不得与医疗用途相关,也不得提及体外诊断医疗程序。此外,IVDR 第 2 (45) 条规定,仅用于研究目的且无任何医疗目标的器械,不应被视为性能研究器械。
然而,当 RUO 产品(如试剂、试剂产品、对照材料、试剂盒、仪器、设备、软件系统)以符合 IVDR 第 2 (2) 条 IVD 定义的方式被赋予医疗用途时,其即成为 IVD,不再被视为 RUO 产品,并因此受 IVDR 监管。若申办方(或其他方)为初始 RUO 产品赋予此类体外诊断医疗用途,则申办方(或其他方)需承担 IVDR 下制造商的角色,并遵循 IVDR 的相关规定。
RUO 产品在性能研究中的使用场景包括:
· RUO 产品仅用于研究目的(无 IVDR 第 2 (2) 条定义的医疗用途),并与另一 IVD 产品的性能研究并行。此时 RUO 产品不属于 IVDR 监管范围。
· RUO 产品被赋予 IVD 预期用途,且本身是性能研究的对象 —— 此时该 RUO 产品成为 IVD 和性能研究器械,属于 IVDR 监管范围,并适用性能研究器械的相关要求。
· RUO 产品被赋予 IVD 预期用途,但并非计划的性能研究对象。该产品不再是 RUO 产品,属于 IVDR 监管范围,并适用相关 IVDR 要求(如性能研究、合格评定、CE 标志或内部制造要求)。
11、谁可以担任性能研究的研究者?
根据 IVDR 第 2 (48) 条,“研究者” 指在性能研究地点负责实施研究的个人。
在性能研究中,可能存在独立的样本采集点和分析点(参见问题 20,见第二期)。所有地点均需根据 IVDR 第 2 (48) 条指定责任研究者。
根据 IVDR,研究者必须是在相关成员国认可的专业从业者,因其具备患者护理或检验医学的必要科学知识和经验,具备担任研究者的资质。
12、组合研究中的性能研究研究者由谁担任?
如果在某一研究地点开展组合研究,申办方可分别为性能研究和临床试验 / 临床调查任命不同研究者,或任命同一研究者同时负责两者。被任命的研究者需具备相应法规规定的必要资质。
13、性能研究的安全报告要求有哪些?
安全报告要求详见 MDCG 2024-4 指导文件,其中包含 MDCG 2024-4 附录中的安全报告表格。
14、根据欧盟指令 (98/79/EC)(IVDD)启动的正在进行的性能研究,是否需要按 IVDR 重新提交?
不需要。IVDR 中关于性能研究授权或通知的要求,不适用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前已获批或已启动的性能研究。然而,无论性能研究何时启动,2022 年 5 月 26 日后发生的任何严重不良事件(SAE)或可能导致 SAE 的器械缺陷,均应按 IVDR 第 76 条进行报告。
请注意,国家层面的要求可能适用于依据 IVDD 启动的性能研究。
申请/ 通知性能研究的要求
15、所有性能研究均需提交给主管部门吗?
不是。根据IVDR规定,仅属于第 58(1)条、第 58(2)条或第 70 条范畴的性能研究需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或通知)。关于何时需申请或通知的概述,可查阅附录 I:IVDR 框架下的性能研究 - 监管路径。
注:可能需考虑适用于性能研究的额外国家立法。
16、根据 IVDR,哪些性能研究需要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Application)?
IVDR 规定,若性能研究符合以下情形,则需提交申请:
●涉及仅为性能研究目的而进行的外科侵入性样本采集;
●属于临床性能介入性研究(根据 IVDR 定义,指检测结果可能影响患者管理决策和 / 或用于指导治疗)。请注意,“介入性研究” 在药品临床试验法规中的含义不同。另需注意,介入性研究中使用的样本不可视为剩余样本(因其对性能研究受试者具有临床相关性)。有关剩余样本的更多信息请参考问题 30;
●涉及对研究受试者的额外侵入性操作或其他风险,即使这些操作与样本采集无关;
●涉及伴随诊断试剂且不单纯使用剩余样本。
17、根据 IVDR,哪些性能研究需要向主管当局进行通知(Notification)?
IVDR 规定,以下情形需进行通知:
●仅使用剩余样本的伴随诊断试剂性能研究(关于剩余样本的定义请参考问题 30);
●使用带有 CE 标志的IVD在其预期用途范围内开展的性能研究,且该性能研究要求受试者接受器械正常使用条件之外的额外操作,而这些额外操作具有侵入性或会带来负担(参考问题 32)。
此外,各成员国可能对性能研究的通知有额外要求,请查阅成员国法律依据或主管当局发布的信息。
18、带有 CE 标志的IVD的对比研究是否属于需要向主管当局提交通知或申请的性能研究?
如果该对比研究符合性能研究的标准(根据IVDR 第 2 (42) 条的定义),则可能需要根据研究特点提交通知。
第 70 条第 1 款规定,若使用带有 CE 标志的器械在其预期用途范围内开展性能研究(上市后性能跟踪研究,PMPF 研究),且该研究要求受试者接受器械正常使用条件之外的额外操作,而这些额外操作具有侵入性或会带来负担,则需提交通知。
每个使用带有 CE 标志的IVD的性能研究均需由申办方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IVDR第 70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提交通知的条件。在此过程中,需核查第 70 条第 1 款中与研究特征相关的措辞。有关指导可查阅本文件附录 I 中的决策树。
注:若开展性能研究以评估 CE 标志器械在其预期用途范围之外的情况,则适用第 58-77 条。
19、学术机构研究人员发起的性能研究是否需要向主管当局提交申请 / 通知?
无论申办方身份如何,申请 / 通知的要求均相同。
20、在IVD性能研究中,样本采集和样本分析可能在不同成员国进行。鉴于此,当IVDR第 66 条规定 “向开展性能研究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提交申请” 时,哪些成员国被视为相关方而需要收到申请?
在性能研究中,样本采集地点和样本分析地点均被视为研究场所。性能研究被视为在这两类场所“开展”,因此需针对这两类场所评估性能研究要求的适用性。
例如,第 57 条适用于包括样本采集和样本分析地点在内的所有场所。然而,第 58 条第(1)款中列出的适用额外要求的性能研究标准均与研究受试者相关,因此第 66 条仅适用于进行样本采集的场所。
因此,性能研究的授权申请应向所有纳入受试者的成员国提交;反之,若成员国仅设有分析场所而未从研究受试者处采集样本,则无需提交申请。
同理,该逻辑也适用于IVDR第 70 条第(1)款规定的性能研究通知要求。
21、附件 XIII A 部分第 3 节中 “其他性能研究” 指的是何种研究?是否需要向主管当局提交申请 / 通知?
IVDR 附件 XIII A 部分第 2 节的标题提及临床性能研究,因此第 3 节 “其他性能研究” 应理解为与临床无关的性能研究(如分析性能研究)。需注意,IVDR 第 58 (1) 条、第 58 (2) 条和第 70 条的规定并未区分分析性能研究与临床性能研究。因此,需参考上述条款及附录 I (IVDR 框架下的性能研究 - 监管路径)中的流程图,以确定是否需要对性能研究提交申请或通知。
22、如果在欧盟成员国为性能研究收集的样本被送往欧盟以外地区进行分析,那么用于分析的体外诊断试剂(IVD)有哪些要求?
除欧盟以外地区可能的本地规定外,用于性能研究的 IVD 必须满足 IVDR 第 57 (1) 条的要求。根据性能研究的设计和目标,该研究本身可能需要满足额外要求,即第 58 (1) 条、第 58 (2) 条和第 70 条也可能适用
特定性能研究的额外要求
23、参照第 58 (1) 条 (a) 项,“外科侵入性样本采集” 指的是什么?
“外科侵入性样本采集” 是指使用外科侵入性器械进行的样本采集。
根据MDR,“外科侵入性器械” 定义为:
(a)通过身体表面(包括借助外科手术或在外科手术过程中穿过体腔开口的黏膜)侵入体内的侵入性器械;
(b)通过非体腔开口方式造成穿透的器械。
因此,外科侵入性样本采集包括:
(a)通过身体表面(包括穿过体腔开口黏膜)侵入体内的样本采集;
(b)使用非经体腔开口方式穿透身体的器械进行样本采集。此外,“体腔开口” 指 “身体的任何自然开口、眼球外表面,或任何永久性人工开口(如造口)”。
外科侵入性采样示例包括:
●血液采集(动脉、静脉或毛细血管);
●穿刺(采集体液,如脑脊液或脓肿液);
●新鲜组织活检采集。
24、关于第 58 (1) 条(a) 项中涉及 "仅为性能研究目的而进行外科侵入性样本采集" 的性能研究,"仅为性能研究目的" 指什么?
以下情形应被视为 "仅为性能研究目的":
●外科侵入性样本采集程序作为独立操作,仅为性能研究目的而实施;
●实施外科手术时,额外采集侵入性样本仅用于性能研究(例如,手术中仅为性能研究目的进行活检,即执行额外的外科侵入性子操作)。
以下情形不应被视为 "仅为性能研究目的":
●外科侵入性样本采集作为常规诊疗的一部分或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且样本仅部分用于常规或临床试验目的,另一部分用于性能研究目的;
●外科侵入性样本采集作为常规诊疗的一部分或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但通过独立容器采集额外生物材料用于性能研究,且无需额外侵入性操作(例如,通过已插入的留置导管额外采集一管血液,该导管的插入目的并非为性能研究获取材料)。
但需注意:即使在上述情形中,根据额外样本采集的程度或 IVD 检测结果是否用于治疗决策等因素,该研究可能被视为介入性研究或涉及 "对研究受试者的其他风险",仍需根据第 58 (1) 条 (b) 项或 (c) 项提交性能研究申请。
25、参照第 66 (7) 条,在判定样本采集是否会对研究受试者构成重大临床风险时,需考虑哪些因素?
构成重大临床风险的情形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例如):研究人群与受试者的临床状态,以及采集样本的数量、体积和类型。建议申办方在申请中记录其对临床风险的评估及论证依据。
26、参照第 58 (1)条 (b) 项,何为干预性临床性能研究?
“干预性临床性能研究” 指检测结果可能影响患者管理决策和 / 或用于指导治疗的临床性能研究。
在干预性研究中需格外谨慎,因为用于性能研究的器械可能产生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进而导致不恰当的患者管理决策,对研究受试者造成间接伤害风险。
27、参照第 58 (1)条 (c) 项和第 70 (1) 条,“侵入性操作” 的定义是什么?
侵入性操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身体表面(包括穿过体腔开口的黏膜)侵入体内,或通过体腔开口进入体腔。需注意,还需考虑与样本采集无关的侵入性操作,例如胃镜检查,即不属于第 58 (1) 条 (a) 项涵盖的情形。
注:对于第 70 (1) 条提及的 PMPF 研究,还需考虑 “额外负担性操作” 的概念(另见问题 32)。
28、参照第 58 (2) 条,“涉及伴随诊断的性能研究” 指什么?
第 58 (2) 条适用于使用具有伴随诊断预期用途的器械开展的性能研究,该用途需符合 IVDR 第 2 (7) 条的定义。
示例:
●当性能研究的目的是确立或确认一款尚未获得 CE 标志、预期用途为伴随诊断的器械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时;
●当已获 CE 标志的器械被用于其预期用途之外,且性能研究的目标之一是将该器械的预期用途扩展为伴随诊断器械时。
这意味着需提交申请,除非性能研究仅使用剩余样本且结果不用于干预目的,在此情况下,需向主管当局提交通知。
如需协助判断某体外诊断器械(IVD)是否属于伴随诊断,请参考 MDCG 2020-16 rev.3《分类指南》附件 II。
29、所有涉及伴随诊断的性能研究都属于干预性临床性能研究吗?
不是。以下涉及伴随诊断器械的性能研究不被视为干预性临床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研究;
●临床性能研究中,研究期间结果不用于影响患者管理决策,也不用于指导治疗。
关于干预性临床性能研究的定义,请参考问题26。
30、“剩余样本” 的定义是什么?
该术语应理解为人类来源标本的未受污染的剩余物,这些标本是作为常规临床实践的一部分、出于研究目的或与相关临床性能研究无关的其他目的而收集的,且已完成所有标准或预期分析。由于对采集标本的个体而言不再有临床需求,此类标本 / 样本否则会被丢弃。
剩余样本可包括过去收集并从储存库(如组织库、商业供应商收集库)获取的标本或样本。
如果样本存在临床需求(例如用于干预性性能研究时),则不能将其视为剩余样本。
31、当性能研究仅使用剩余样本时,提交要求是什么?
是否需要提交申请或通知,取决于研究目的与样本用途:
用于伴随诊断性能研究:若仅使用剩余样本,则根据IVDR第58(2)条,应向主管当局提交“通知”;
非伴随诊断研究:若研究对受试者构成额外风险(如额外扫描、穿刺等),即使使用剩余样本,也可能属于第58(1)(c)条要求下的研究,需“申请”;
CE标志产品的PMPF研究:若研究含有“侵入性或负担性操作”,即使使用剩余样本,也需根据第70(1)条“通知”相关成员国。
此外,无论是否通知或申请,申办方仍需确保遵守数据保护与伦理审查要求。
如果样本存在临床需求(例如用于干预性性能研究时),则不能将其视为剩余样本(参考问题30)。
对于仅使用剩余样本的伴随诊断性能研究,根据IVDR第58 (2)条,需提交通知。
当剩余样本用于非伴随诊断的性能研究时,可能存在适用 IVDR 第 58(1条(c)项的情形。若研究满足第58(1)条(c)项的要求,则必须向主管当局提交申请。
此外,当剩余样本用于性能研究以在预期用途范围内进一步评估已获CE标志的器械,且研究涉及使受试者接受额外的负担性或侵入性操作时,需根据 IVDR 第70(1)条提交通知。
有关监管路径的概述,可查阅附录 I。
请注意,当剩余样本用于性能研究时,需适用第 57 条,包括遵循数据保护相关的适用法规,且需核查伦理提交的国家要求。
32、参照第 70 (1) 条,“负担性操作” 指什么?
额外的负担性操作可包括各种各样的不同干预措施。这可能包括可能导致疼痛、不适、恐惧、潜在风险或并发症 / 副作用、生活和个人活动干扰,或其他不愉快体验的操作。这主要是从承担负担的个人角度来判定的。
对于什么被视为负担性操作的理解,预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鼓励申办方记录其对临床性能研究计划(CPSP)所施加的额外操作是否被视为负担性的评估,并且在适当情况下,与成员国的相关主管当局或伦理委员会联系,以讨论申办方不确定的情况。
33、IVDR 第 70 (1) 条和第 70 (2) 条提及的 CE 标志器械是否包括根据 IVDD 获得 CE 标志的产品?
包括。这些条款适用于所有已获CE标志的IVD产品,无论其依据的是旧版指令(IVDD)还是新版法规(IVDR)。
34、第 58 (1) 条和第 58 (2) 条是否适用于在预期用途范围内使用已获CE 标志的IVD 的性能研究?
不适用。第 58 (1) 条和第 58 (2) 条仅适用于非 CE 标志的 IVD 或超出预期用途使用的 CE 标志 IVD。在预期用途范围内开展的 IVD 性能研究受第 70 (1) 条监管,并可能满足提交通知的条件。这类性能研究无需遵守第 58 条中 “特定性能研究的额外要求”(如授权等其他义务),但无论如何仍需遵守第 57 条中关于性能研究的一般要求。

附录 I:IVDR 框架下的性能研究 —— 监管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