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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1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6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01 23:04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面膜类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11批次面膜类产品(见附件)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生产企业和不合格项目为:标称朗曜日化(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蔻4合1密集润白修复面膜,标称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依琳娜三重效面膜,标称圣汇美生物科技(平湖)有限公司生产的卡缇·丹兰白金级蜗牛奢华多效修复面膜,标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艾璐诗化妆品厂生产的仟佰草银杏雪颜补水隐形面膜、银杏雪颜补水隐形面膜和静谧享受滋养蚕丝面膜三种产品,标称广州市裕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木果原汁润颜面膜,上述产品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标称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平肌祛痘青春面膜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和倍他米松双丙酸酯;标称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杯水润肌美肤面贴膜和八杯水嫩白保湿面贴膜两种产品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曲安奈德醋酸酯;标称广州市妆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D紧致提拉弹力面膜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氢化可的松。

  氯倍他索丙酸酯、倍他米松双丙酸酯、曲安奈德醋酸酯和氢化可的松均属于糖皮质激素类物质。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上海市、浙江省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处置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海市、浙江省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后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已上市销售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上海市、浙江省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上述企业立案调查,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经营上述产品的商业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地下架封存情况,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9月15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化妆品监督抽检11批次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22日

2015年第56号通告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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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药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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