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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具阀门质量问题需重视,突喷大火致大面积烧伤

发布时间:2018/04/10 点击次数:1665次

灶具阀门质量问题致使用者大面积烧伤

灶具突喷大火酿大祸,使用者大面积烧伤

灶具阀门质量问题需重视,突喷大火致大面积烧伤

陈某家人购买了灶具一台和减压阀一只,安装于安置房室内。陈某在厨房内使用灶具炒饭的过程中,被灶具突然喷出的大火烧伤,陈某家人当即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全身大面积烧伤60%混合Ⅱ度”、“吸入性损伤”。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灶具公司、阀门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5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灶具不存在质量问题,陈的烧伤与案涉减压阀存在质量问题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采纳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提供了火灾发生时的灶具及减压阀实物,减压阀上明确标明了商标,其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鉴定事项受理后,为查明事故原因,鉴定机构提取案涉灶具和减压阀开展鉴定事项,系在法院许可下依法进行。阀门公司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应遵照法定程序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其未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案涉事故发生原因仅与减压阀质量问题有关,即使与灶具有关,也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陈某因案涉事故受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上述损失应由缺陷产品减压阀生产者阀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阀门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7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